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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守法上网

2021-03-02 16:22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络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人类开始步入一个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时代。互联网不是丛林社会,但也不是象牙塔,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难免出现泥沙俱下的态势。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依法上网与依法管好互联网并行不悖。现对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梳理,请大家对照自身,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上网行为。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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